
本法草案六章,計三十條,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 總 則:
本法立法目的、專用名詞定義及主管機關。(草 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規範政府機關應有作為,包括成立溫室氣體 減量推動小組協調及整合政府各部門推動溫室 氣體減量之合作機制、訂定國家溫室氣體減量 推動方案作為指導方針、編撰國家報告與建立 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獎勵或補助溫室氣體排放 源減量、檢討及調整國家能源、產業及運具結 構政策、提昇能源效能與節約能源、加強國際 合作參與、衝擊與調適評估及教育宣導等事項。(草案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三、第三章 減量對策:
規範溫室氣體排放源責任,包括進行溫室氣體排 放盤查、登錄及驗證規定;規範產業或排放源集 合實體之單位原(物)料、燃料、熱值、面積、電 力、產品或其他單位產出或單位消耗之溫室氣體 平均排放量強度標準,本項標準將參考國際管制趨勢變化及國內管制階段性需要,分期分類逐步訂定。另應因應國際趨勢及公約未來溫室氣體管 制規定於適當時機實施溫室氣體排放量核配、限 量管制及交易,針對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排放源 或排放實體,應採用最佳可行技術,於限量管制 與交易制度實施後,其核配之排放量依國家減量 基準年份之實際排放量計算,新設排放源業主需 承擔其風險。為鼓勵排放源或排放實體主動執行 溫室氣體減量,規範於限量管制與交易公告實施 前執行溫室氣體減量之減量差額得作為實施限 量管制及交易後之配額抵換或交易。有關碳稅制 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需另立法訂定,本草案明定 須於評估各項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仍無法達成國 家減量目標,且完成碳稅制度立法後實施。(草 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
四、第四章 教育宣導:
加強社會及學校之教育宣導,提昇國民對氣候變 遷之認知,優先使用及推廣低耗能、高能源效率 產品或服務,加強節約能源,以減少電力消費使 用。(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
五、第五章 罰 則:
違反本法之罰則。(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
六、第六章 附 則:
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 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