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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總說明
為減緩人類活動所排放溫室氣體造成的全球氣候變遷,聯合國於一 九九二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對「人為溫室氣體」 (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es)排放做出全球性防制協議。其後,於一九 九七年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中再通過具有管制效力之「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明確規範三十八個工業國家及歐洲聯盟,應在二○○ 八年至二○一二年間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一九九○年排放水準平均 再減五‧二%,該議定書業已於二○○五年二月十六日生效。雖然京都 議定書所訂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只針對有簽署並批准的工業化國家 才生效,但是在後京都時期(post - Kyoto),也就是二○一二年之後,我 國與其他新興工業國家,可能為下一波受規範的對象,惟可能規範之減 量模式、目標與期程皆尚在討論階段,該公約所要規範處理的問題具有 高度的不確定性。
基於我國國際地位特殊,無法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議書;但身為地球村成員,願依據公約精神,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以成本有效(cost effectiveness)及最低成本(the lowest cost)防制氣候變 遷,並追求永續發展。我國願參與國際減緩氣候變遷相關活動,宣示我 國作為國際社會一員,並針對全球共同議題推動各因應措施,積極規 劃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召開各項因應會議,並研擬溫室氣體減量法(以 下簡稱本法)草案作為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法源依據,以落實依法行政。 溫室氣體減量攸關整體國家能源結構及產業競爭力,衝擊國家總體 經濟發展,對人民權益影響深遠,涉及政府各機關之政策措施。為強化 政府部門間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合作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應籌組溫室氣體減量推動小組,協調政府各機關一起推動。 本法採原則性立法,因溫室氣體減量具各領域專業性,涉及能源、工業、交通、農林、住商、財稅、科技、國際合作及教育宣導等領域, 涵括各相關部會之權責,各相關部會運用其專業來訂定細部執行法規及 計畫據以推動。故於本法中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本法之中央主管機 關,並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本法之相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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