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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企業(1216)透過子公司間接持有維力食品公司超過三分之一的股份案,今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由於考量此案具顯著的限制競爭疑慮,難以認定結合後對整體經濟利益將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禁止雙方結合。 公平會表示,為審理此案,在8月28日特別召開公聽會,邀請經濟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團體、統一、維力、味全等速食麵市場主要供應商及其上游原料產業、下游通路產業,以及學者專家與會。 由於統一與維力於國內速食麵的市場占有率分居第1及第2位,相互為主要的競爭對手,結合後,統一將持有維力達49.75%的股份,統一與維力相互牽制力量將削弱,彼此競爭壓力將消減。 公平會認為,結合後不像以往單方調整商品價格時,會對對手有所顧慮,以後將減損速食麵製造市場的競爭機能,而消費者也難有足夠力量與其抗衡。 另外,速食麵的行銷需搭配通路,而進入通路所需耗費的時間及資力,也不是任何有意參進的新進業者能及時達成,而國內速食麵廠商長期建立的品牌形象,對於消費者的選擇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因此潛在競爭者要突破兩大廠商的消費網,可能性與及時性很低。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參與結合事業之一若屬於垂危事業,因不採取結合即會退出市場,則採取結合可能被認為有助於整體經濟利益,但維力目前並非垂危事業,並沒有藉本結合案迅速籌得資金以確保存續的迫切必要。 更何況根據申報結合的資料顯示,統一及維力結合的目的,主要在相互交流經驗及拓展海外市場,公平會認為,若想要達到此目的,並不一定要經由取得額外股權的方式才能進行,因此結合並非唯一途徑。 【2008/09/10 聯合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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